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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10倍杠杆的意思第一期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9-05 22:1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4 次
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加10倍杠杆的意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

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加10倍杠杆的意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现行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私募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整合。
 

  (一)关于《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后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行为进行了规范。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债券分类及动态管理;二是简化上市流程;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优化信息披露程序;四是强化债券存续期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完善自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交所在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简化挂牌转让流程;二是体现私募债特点,完善监管制度;三是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三)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分类标准,对上交所原有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专业投资者标准,实行合格投资者标准;二是明确投资者可投资的债券范围;三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名单报备途径。
 

  上述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3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详见上交所官方网站。
 

  二、上证50ETF期权上市以来运行情况和近期优化股票期权机制的相关安排
 

  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拉开了我国期权市场的序幕。上市以来,上证50ETF期权总体运行良好,投资者参与较为理性,风控措施实施到位,实现了平稳起步。
 

  (一)上证50ETF期权运行总体平稳有序
 

  1.期权市场运行平稳。上证50ETF期权上市首日,上交所按照合约类型、合约到期月份和合约行权价,共挂牌40个合约。此外,上交所按照业务规则,根据50ETF价格变动加挂了48个合约。至3月20日,上证50ETF期权共有88个合约挂牌交易,合约日均成交量25283张,其中认购期权11510张、认沽期权13773张,权利金日均成交金额0.23亿元,日均持仓(未平仓合约数量)43452张,成交持仓情况符合预期。当月合约较远月合约成交活跃,成交占比为65.26%,符合国际期货、期权市场常态。
 

  2.期权定价较为合理,期现联动良好。上证50ETF期权上市以来,同一月份、同一类型的实值合约价格均高于虚值合约,同一行权价、同一类型的远月合约价格均高于近月合约,表明50ETF期权交易价格较为合理。此外,期权价格与现货价格联动关系紧密,没有出现期权价格走势严重背离现货价格走势的情形,期现联动良好。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7.60%,上证50指数上涨15.29%。上证50ETF规模由274.16亿元增至293.26亿元,表明市场对于50ETF期权的推出反响积极。
 

  3.投资者交易较为理性,做市商功能初步显现。截至2015年3月20日,期权合约日均成交量与持仓量之比约为0.69,低于美国市场期权交易开展初期的水平,显示投资者持有合约意愿较强,总体较为理性。同期,共有2597个账户参与过交易,其中自然人投资者2458户,机构投资者139户。8家做市商做市积极,报价比较合理,近月合约报价平均价差保持在5.66%以内,比较好地履行了做市义务,在保障市场流动性和引导市场合理报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做市商成交与持仓占全市场的80%左右,与国际市场期权推出初期情况接近,如香港期权市场推出前两年,做市商成交占比也大约为85%。
 

  4.风控机制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市场风险可控。至3月20日,共有42个期权合约触发190次熔断,熔断期间市场获得了“重新研判”的时机,有效防范了市场波动风险。期间期权市场未发生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或其他风险事件,交易、结算和市场监测监控各环节衔接顺畅,表明各项风控机制设计合理,市场风险可控。
 

  5.投资者教育持续深入,市场反应积极。上证50ETF期权上市以来,境内外主流媒体均对上证50ETF期权上市发表了较为积极正面的报道,认为上证50ETF期权上市以来运行平稳,达到了预期目的。与此同时,上交所密切关注市场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场发布了八期“股票期权快问快答”,对期权市场的焦点、热点和各方关注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答。
 

  (二)完善股票期权机制,充分发挥产品功能
 

  我们注意到,就完善股票期权相关机制、充分发挥产品功能问题,近期有一些新闻报道。也有媒体向我们提问,求证本所是否将放宽限购限仓标准,拓宽期权标的范围。
 

  下一步,上交所将围绕“优化机制、发挥功能”,进一步完善股票期权相关机制,丰富合约品种,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在风险管理、增强收益等方面的市场功能。
 

  1.循序渐进调整持仓限额,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目前,股票期权持仓限额为权利仓20张,总持仓50张,每日买入开仓限额100张。严格的持仓限额措施对于股票期权业务顺利上线、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投资者普遍反映持仓限额过小,不能满足投资者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积极性。本所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调整股票期权持仓限额。
 

  一是3月底、第一次行权结束后,本所调整权利仓持仓限额到100至200张,总持仓和每日买入开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之后,根据市场需要,逐步调整到500张至1000张。投资者持仓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其客户额度使用情况,循序渐进进行调整。
 

  二是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仍为20张。在满足相应额度使用条件后,期权经营机构可逐步调整其持仓限额。
 

  三是4月份,对于有使用股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需求的投资者,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额度调整。本所将按照平稳起步、逐步放开的原则,受理额度调整申请。
 

  四是放开“一人一户”的限制。从4月起,每个投资者可以最多开设5个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期权交易。
 

  2.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开户流程。在“不降低适当性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开户流程和审批环节,比如修订考试题库,考试内容以股票期权概念、风险提示为主,减少计算和复杂策略类考题。此外,本所还将制定详细的开户指南,指导期权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开户工作。
 

  3.完善股票期权保证金制度,降低交易成本。一是实施组合策略保证金机制,计划年中上线。二是实现证券充抵保证金。目前本所已完成相关业务方案,预计在组合策略保证金上线后,于下半年推出。组合保证金和证券冲抵保证金机制推出后,可以大幅降低投资者的资金占用成本及交易成本。
 

  4.积极推动合约标的T+0交易机制,便利投资者进行风险对冲管理。合约标的的T+0交易机制对于期权交易的风险中性管理十分重要。目前,已有不少ETF产品已经实行了T+0交易,如黄金ETF、债券ETF、货币ETF、跨境ETF等产品,市场运行平稳。但作为50ETF期权标的的50ETF尚未实施T+0交易机制,降低了投资者风险对冲管理效率。本所将积极推动股票期权合约标的的T+0交易,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降低对冲成本。
 

  5.推出证券逆回购等产品,完善证券借贷机制。针对投资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融券难、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我们正在积极研究证券逆回购等产品,计划在年内推出50ETF逆回购产品试点,完善50ETF借贷机制,提高融券效率,降低融券成本。
 

  另外,在50ETF期权为市场所熟悉、广泛运用后,上交所将考虑进一步拓展ETF期权标的范围,今年重点考虑拓展到180ETF、跨市场ETF、行业ETF等。之后在ETF期权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研究推出个股期权产品。
 

  三、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
 

  2015年1月5日,上交所正式开始实施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至今已经两月有余。分行业监管推进情况如何,如何探索契合于行业监管的机制、方法和手段,市场各方对此比较关注。现就上交所实施分行业监管以来的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交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监管正在逐步探索和有序推进中
 

  在上市公司分行业监管的组织和准备中,我们着重完成了从辖区监管到分行业监管下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调整,实现了公司监管的平稳交接。近期,我们将着重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分行业指引。现行以传统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主要假设前提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投资者日益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因此,分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尽快推出一批有质量、可适用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4年,上交所已开展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尝试,推出了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煤炭三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经过一年实践,这些行业指引在提高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这三个指引,同时将结合年报审核经验,研究制定零售、电力、医药和汽车等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争取尽快颁布实施。在这些指引制定中,我们将按照“增量”和“减负”相结合原则,在增加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大力倡导简明化信息披露,减少冗余信息的披露。也将体现“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出刚性要求的同事中,留够弹性空间,允许上市公司合理运用“不披露即解释”原则。我们还在考虑修改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标准,将行业信息自愿披露情况纳入评价范围,调动上市公司参与分行业监管、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二是将分行业监管与2014年年报审核结合起来。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最为集中的一份信息披露文件,年报事后审核是我们积累进一步推进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经验的重要契机。我们正在将体现分行业监管的理念和要求、加深公司监管人员对行业的认识和了解与2014年年报审核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我们正在努力强化上市公司同行业会计政策和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力争及时发现异常线索,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另一方面,也在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业务特征、商业模式和风险状况等行业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非财务信息的针对性。
 

  三是将分行业监管逻辑贯彻于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如何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体现分行业监管的逻辑和规律,也是分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此,我们正在摸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方法。例如,在股价异动监管中,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与同时期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进行比较。再如,在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信息披露的事后审核中,针对标的资产较多涉及“类”金融、互联网、手游、影视等新兴行业的情况,将行业的盈利模式和相关的风险提示作为事后问询的重点。
 

  (二)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深化的方向
 

  通过分行业信息披露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这项工作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也是整个证券系统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共同任务。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进一步深化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工作。
 

  一是增强上市公司分行业实施信息披露的内生动力,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披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与投资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二是推进行业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研究对于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下细分行业的非财务信息,确立相对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三是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联动。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加强证监局和交易所之间密切配合,不断丰富和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督促公司做好持续信息披露。
 

第二部分:回答媒体提问

  1、有消息称期权交易佣金也将调整,是否属实?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所涉及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和期权经营机构收取的交易佣金。
 

  上交所50ETF期权交易经手费为每张2元。同时,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的交易经手费。上交所这一收费方法与标准,是在考虑ETF期权的合约名义价值、平衡市场流动性与交易成本、遏制深度虚值期权炒作等因素后,做出的综合判断。无论与国际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相比,目前的收费总体上处于较低的水平。
 

  各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交易佣金的收取是考虑自身成本和经营策略后的一种市场化的定价行为。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交易佣金的高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积极性以及期权策略的使用。
 

  我们建议期权经营机构在合理收费的同时,更加关注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投资者的客户体验,切实发挥期权风险管理功能。
 

  2、关于自贸区的国际交易平台,能否介绍一下交易资产类别及投资者方面的设想。
 

  该平台定位主要包括:为自贸区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与交易平台,使境外投资者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市场等;探索外资参与一级市场,包括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新股发行询价配售,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客户参与跨境投资提供交易服务;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等。
 

  3、“两会”消息称,注册制将于8月或10月推出,请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做了哪些准备?
 

  注册制改革,是这两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是涉及市场参与主体的一项“牵牛鼻子”的系统工程。目前,注册制改革方案的讨论已经比较深入,IPO审核放在交易所是主流方案。上交所正按照有关安排和部署,平稳有序地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全力配合推进注册制改革。
 

  一是参与注册制总体框架和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讨论,了解改革的思路、理念和路径。二是起草相关规则。现行IPO规则体系是以核准制的思路构建的,与注册制的内在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对规则进行全面的“立改废”,构建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新规则体系,比如,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规则、突出中介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强化事后责任追究等,都要落实到具体规则中。三是配置审核力量,多途径储备人员,搭建合适的组织和人力资源架构,以适应注册制带来的变化。四是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场地,包括开发电子化的业务系统,为注册制的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五是结合注册制改革,调整发行上市条件,积极探索上交所股票市场内部分层,推进新兴产业板建设,提高上交所市场的包容性和覆盖面。
 

  4、新兴产业板的研究筹备进度如何?新兴板等于沪市的创业板吗?
 

  多年以来,上交所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培育和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去年两会期间,桂敏杰理事长正式提出《关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提案,建议在上交所专门设立新兴产业板。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增加证券交易所内部层次”,上交所围绕市场内部分层、蓝筹股市场建设,并结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积极开展研究,加快推动新兴板的建设工作。目前,新兴板有关方案已经上报中国证监会。
 

  新兴板是上交所从资本市场层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设立的新板块,重点服务已跨越创业阶段、经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总体框架下,新兴板将设置相对创业板较高的财务门槛或市值要求。可见,新兴板并不等同于创业板。新兴板将与创业板市场错位发展,共同服务于新兴企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5、3月12日,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北京中关村调研互联网金融垂直搜索平台融360时,提出希望“融360”等互联网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请问未来的新兴产业板如何为这类型企业提供服务?
 

  上交所始终关注互联网企业上市问题。相比其他行业,互联网行业具有以“流量”为核心,企业较晚开始盈利,轻资产,研发和人员薪酬投入大等特点。早期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发达,A股上市门槛较高,互联网行业受外资行业准入政策限制较多,很多互联网企业为了筹集发展资金,不得不在境外搭建“红筹+VIE”架构,筹集海外资金并在境外上市。
 

  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壮大,未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应无需搭建“红筹+VIE”架构、筹集海外资金并在海外市场上市。对于这类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未来新兴板可以支持其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同时,上交所也正在积极研究推动已经搭建“红筹+VIE”架构或已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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