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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不关心有没有货,而关心有没有钱赚的生意

时间:2024-08-13 08:0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2 次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侦破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该案中,网络传销平台以卖玉石、红酒为噱头,制造“击鼓传花式”骗局, 截至案发,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侦破一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该案中,网络传销平台以卖玉石、红酒为噱头,制造“击鼓传花式”骗局,

截至案发,参与人数已达5000余人,涉案金额逾10亿元。

“当初,我认为这是一个来钱快的兼职,电脑上操作一下就能获得稳定收益,现在想想真的是我太贪心了。”贾爽(化名)来到经侦总队报案时,依然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感到不可思议。

贾爽称,2022年初,有朋友向他介绍一个叫“Mercury墨丘利”的网络平台,称通过平台交易可以快速赚钱。看到朋友三天两头就有收益进账,他也十分心动,于是他决定加入进来赚些零花钱。接下来,他扫描了朋友提供的二维码,关注了平台的微信公众号,并按照提示关联了手机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完成实名制注册,成为了该平台的正式会员。此时,他全然不知,自己正在一步步进入传销组织。

平台-为投资者“营造氛围”

贾爽说,平台上架的有各种玉石,后来变成了红酒。想赚钱就要通过“抢购”再转卖赚差价。如果想将商品转售出去,需在抢购当天24时前按照购买价格的1.5%-2%向平台缴纳上架费。支付成功后,商品完成上架,价格会比购买价格提高3.5%。第二天,自己上架的商品就会被其他人抢购。起初,通过这种“击鼓传花”式的骗局,贾爽赚到一部分钱。因此,他投入的“赌注”越来越多,到平台崩盘时,他的实际损失已有十几万。

平台-创造气氛

贾爽向警方讲述,当时,他每天最期待的就是上午和下午各一个半小时的开放抢购时间。“红酒都是平台定的价格,我只要选好后加入购物车,点击支付按钮,就可以看到商品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自行用手机银行完成点对点转账,再将转账截图上传平台,交易就完成了。”而当民警询问是否真的收到过红酒时,贾爽说从来没有,他也根本没有购买红酒的需求,只是看中它能赚钱。

据警方核查证实,鲁某(男,33岁)、张某(男,37岁)等5名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12月注册成立北京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并开设“Mercury墨丘利”平台从事玉石抢购转售传销活动,2022年3月开始,平台业务全面转为红酒抢购转售。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参与人的收益除了转售商品增值外,还有介绍他人加入的提成

推荐人可获得“粉丝”购买红酒金额的3‰,如果发展会员较多,便可获得所有直接或间接下线4‰-7‰的提成。“Mercury墨丘利”平台就是通过发展会员,会员再拉人加入的方式迅速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传销网络。

随着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为了逃避警方的侦查打击,鲁某等人将平台更名为“Mercurymercury”,并裂变为3个二级平台玛尔斯Mars、星辰origine和尼普顿Neptune,分别成立三家公司来运营新平台。

“他们把‘裂变’成立新公司叫做分盘,做得好的就可以独立出去,自己成立公司开设一个新平台”,办案民警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从线下逐步转变为线上,通过虚拟的网络交易,构建出复杂的层级关系和利益链条。

2022年4月至5月间,二级平台持续裂变出9个三级平台,后又裂变出3个四级平台。直至警方对该传销组织开展全面打击,涉案平台共计18个,参与人员达5000余人,涉案资金逾10亿元。参与人员遍布多地,仅北京市参与人员就达到数千人。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接报警情为切入点,组织开展案件串并分析,经过缜密的侦查取证,于今年7月对该平台传销组织开展收网打击,一举抓获26人,彻底打掉了这个传销网络。

警方提示:

对于先交“入门费”“会员费”,再通过拉人头得提成的模式,以及商品无限增值等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所谓投资活动,一定要保持高度警觉,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法治日报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快报观点:

注意

1 . 涉案平台关联了"受害人的手机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完成实名制注册,成为了该平台的正式会员。" 这个步骤致使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及信息泄露给他人,从中涉及到数据窃取后犯罪的可能 !

2 . 平台-为投资者“营造氛围”"创造气氛“都是为了迎合投资者渴望利益而“饥饿营销”创造条件来蒙蔽投资者,导致投资者不关心有没有货,而关心有没有钱赚。

《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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