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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期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9-14 02:0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4 次
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编者按】  近期,上交所陆续通过官方新闻发布会和专业媒体,向市场公开上市公司监管重点和交易行为监管实践,今天公布的是第三批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这是上交所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推进监管公开、增强监管透明度的一次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们这个市场上的一件新事儿

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编者按】

  近期,上交所陆续通过官方新闻发布会和专业媒体,向市场公开上市公司监管重点和交易行为监管实践,今天公布的是第三批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这是上交所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推进监管公开、增强监管透明度的一次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们这个市场上的一件新事儿。

  监管实践和案例公布后,引起了市场和社会的关注。大家对监管公开的方向给予了许多肯定,认为这是交易所监管实践的一次跃升,也有部分观点表达了不同看法。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声音,我们在认真倾听,对于各方意见,逐一收集,逐一研判。我们感到,在我们这样一个新兴市场,在日趋多元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各方围绕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尺度的关注和讨论,一定会有助于我们在不断磨合中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边界,一定会有助于市场生态的重塑。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自律监管机构,承担着市场“守门人”的责任。交易所的监管立场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交易。面对我国市场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的现实,交易所对于利用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利用误导、诱使、幌骗等手法,扰乱市场秩序,浑水摸鱼、从中渔利的市场参与者和交易行为,必须给予高度的监管关注,将采取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总体的、长远的合法权益。市场不是一种“纯净物”,监管也是市场的一部分,市场越发展就越需要监管存在,全球资本市场莫不如是。

  理想市场生态的形成需要各方归位尽责、共同努力,并非一日之功。在交易所一线监管实践中,如何在明确的监管立场之下,更好地提升监管精准度,更好地培育监管艺术,更好地与市场主体互动,我们还在学习、修炼的路上,正努力与市场一起走向成熟。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不忘初心、不断前进,必定能越来越好地发挥自身功能,与广大市场参与者一起,建设一个更好的市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五——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大宗交易异常行为的主要表现

  200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为提高大宗证券的成交效率,减少大宗证券交易对证券竞价交易价格的冲击。依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范围等规定均与竞价交易规则有所区别,但和竞价交易一样都属于场内交易。

  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与竞价交易中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同,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受交易机制影响,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数量多以及成交价格较市价有所折扣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无论是通过大宗交易高价买入对手方证券,还是先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后再通过大宗交易低价卖出给对手方,相关行为都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属于《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的情形,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综合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频次、金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以及该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这三项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大宗交易行为出现《交易规则》第6.1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情形的,上交所也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大宗交易异常案

  某日,某投资者A以4.63元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某股票666.40万股。次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4.20元卖出667万股,亏损约287万元。

  在一段时间内,该投资者连续5次进行类似交易,累计亏损约1017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该投资者进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对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该投资者的关联方B。B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以明显低于同期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买入股票,获取了利益。

  上交所认为,该案例中,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虽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投资者A在大宗交易系统与竞价交易系统之间频繁进行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并利用价格差异累计向投资者B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已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鉴此,上交所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六——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

  该案例中,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以低于中证估值幅度较大的价格卖出债券,导致该债券收盘价格低于中证估值5.27%,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与股票交易相比,债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通常较小。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发生导致债券收盘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交易行为,很可能对市场中持有该债券的其他相关资产组合,如债券型或混合型投资基金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这时,如果投资者通过申赎相关资产组合进行套利,还可能进一步损害资产组合原持有人的利益。据此,上交所对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的行为适用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作为跟踪一篮子证券的指数化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ETF份额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与二级市场买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套利交易。在这些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方法及每日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照清单内组合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值”),是投资者控制价格风险和进行套利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维持ETF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有投资者在参与ETF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大量、大额申报交易相关ETF,使得其交易价格与IOPV值发生大幅偏离,以致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ETF价值的判断。鉴此,如果投资者在参与ETF的交易中,出现上交所《交易规则》第6.1条及《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等所规定的情形,并导致ETF交易价格与IOPV值大幅偏离的,其行为即可构成ETF异常交易行为。

  二、某投资者影响ETF价格案

  某日9时51分10秒,某ETF的IOPV值为1.699元,实时最新成交价为1.703元。9时51分11秒,某投资者以1.835元的价格主动买入20.77万份,导致该ETF价格上涨7.94%,高于IOPV值8%。随后,该投资者又以低于其当日买入成本的价格卖出ETF。

  持续监控发现,该投资者在当日交易上述ETF的过程中,多次导致该ETF交易价格大幅偏离IOPV值,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ETF价值的判断,且有频繁的高买低卖情形,属于ETF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第二部分:例行发布
沪市市场运行情况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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