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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4-09-09 22:5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40 次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全文如下:   问:发布《试点办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全文如下:

  问:发布《试点办法》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深度不够,流动性不稳定。开展资管业务试点,首先,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定价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不断发挥;其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公司为实体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问:哪些期货公司能够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答:《试点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二是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是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问:期货公司资管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为规范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试点办法》作了相应规定。首先,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资管账户设置及其资金存管完全纳入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资管账户进行单独标识和管理(第19条)。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要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进行重点监测和监控(第40、41条)。

  其次,对资管业务投资于非期货类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和监管要求。开立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并向监控中心备案(第19条),同时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第52条)。

  最后,开展业务过程中,期货公司每日要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管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信息,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第21、38条)。

  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试点办法》高度重视防范资管业务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规定的具体措施有: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对资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要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有效隔离业务风险(第28条);二是对期货公司关联人和有关人员及其亲属的资产管理委托实行回避或者信息披露制度(第10条);三是要求期货公司对不同期货资管账户之间、期货资管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的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前述相关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第34条);四是设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基于委托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第22条);五是对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第50条)。

  问: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哪些主要意见?

  答:从此次征求意见情况看,一是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反馈意见比较积极,具体意见和建议较多,共约90余条。二是市场各方总体上持积极支持和肯定态度,并希望该试点业务能够尽快推出实施。

  此次反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有的是关于制度办法本身的修改完善建议;有的是针对下一步业务开展和日常监管的建议;还有的是对资管业务长远发展的建议。

  结合修改完善制度办法这一工作重点,我们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主要采纳的意见有:一是适当降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方面的试点资格条件;二是调整在试点资格申请材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三是简化资产管理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内容;五是删除有关客户权益当日亏损超过10%,期货公司应当内部报告的规定;六是增加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时,期货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的基本规定;七是完善有关合同终止、后续事宜处理和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定;八是修改完善有关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开户备案和销户的具体规定。我们根据前述意见和其他文字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试点办法》。

  出于加强资管业务合规要求以及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考虑,对市场提出的允许期货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删除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关联人客户、近亲属客户的信息披露要求,放宽资管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放松资管业务内部岗位独立要求等意见和建议,此次暂时未予采纳。

  另外,对于涉及以后业务试点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比如尽快放开“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建立资管业务资金托管机制,建立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信息公示平台,明确营业部能否开展资管业务,明确初始委托资产的具体形式,明确期货公司网站能否推广资管业务,增加研究报告隔离的相关内容,完善资管业务有关账户管理、开户流程、业务隔离、经营场地、不公平交易及其防控、手续费收取等具体细则,我们将结合资管业务试点情况和相关意见,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资管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和开户程序,完善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研究制定日常监管指引、引导行业自律等方式逐步规范,引导业内合规、有序地开展资管业务试点;另一方面,继续跟进研究相关问题,本着循序渐进的思路,在积极防控创新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同时,引导期货行业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稳步扩大资管业务试点范围。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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