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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期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9-16 13:4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 次
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关于近期证券交易一线监管情况的答记者问  问:近日,河北雄安新区相关股票交易火热,市场较为关注,交易所也采取了监管措施,加大了监管力度,请介绍相关监管情况。  答:决定设立雄安新区是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新区的设立是上市公

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关于近期证券交易一线监管情况的答记者问

  问:近日,河北雄安新区相关股票交易火热,市场较为关注,交易所也采取了监管措施,加大了监管力度,请介绍相关监管情况。

  答:决定设立雄安新区是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新区的设立是上市公司的重要机遇,上交所积极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参与新区的建设,同时对雄安新区概念股可能存在的过度投机炒作予以重点关注。主要是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异常交易行为两个方面开展联动监管,主动引导理性交易,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切实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从实际效果看,相关题材股交易出现了分化,投机炒作呈现降温趋势。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着重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及时督促相关公司就雄安地区的业务情况、所受影响等作出准确说明,并就相关风险作特别提示。督促出现过度投机炒作趋势的公司进行停牌核查,警示交易风险。

  在交易行为监管方面,重点监管涨停板频繁大量申报买入、卖出持股后再次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等严重助推炒作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掌握和执行异常交易认定和处置标准,及时采取警示和干预措施。目前,上交所已对130余个账户进行书面警示,并对13个投资者采取了盘中暂停交易措施。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采取限制交易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从实际情况看,相关题材股票交易风险正在上升,严重投机炒作的股票急涨之后通常有急跌,大起之后通常有大落。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应当强化理性交易和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交易风险。

  问:据了解,上交所今日对陈某账户交易行为做出限制交易的纪律处分,请简要介绍一下该起纪律处分的监管背景。

  答:今日,上交所对投资者陈某多次利用资金优势拉升“清源股份”盘中价格和收盘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做出了限制账户交易3个月的纪律处分决定。其在前期监控发现利用多账户多点联动等手法拉抬打压股价的诸多账户中,具有代表性。近期,上交所对区域特征明显的多账户多点联动类异常交易行为,持续加大一线监管力度。监管发现,此类交易手法具有以下共性特征。一是炒作标的趋于集中,偏好新上市的小市值股票。股票流通市值一般为10亿左右,上市时间多在3个月左右。二是异常交易行为具有典型性和复合性。主要是动用大量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暴力拉抬股价,随后“断崖式”快速出货。三是账户地域特征明显。经分析发现,账户主要集中于浙江温州等地,并有向其他地区扩散的趋势。四是市场影响较为恶劣。该异常交易行为极易导致股价短时间内暴涨暴跌,严重侵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中,上交所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异常交易实时监控。配置专人专岗、逐日盯盘,对大幅异常波动的股票和交易可疑账户,实施重点监控。二是加大自律监管措施实施力度。对其惯用的涨停板虚假申报、盘中拉抬打压等行为,从严监管、从重处罚。从2016年下半年至今,实施书面警示1200余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账户,暂停交易账户近百个。此外,还先后约谈了8家会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责任。三是及时上报稽查线索。2016年下半年至今,报送了多起此类涉嫌市场操纵线索。

  下一阶段,上交所将对利用多账户联动、涉嫌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持续动态关注,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积极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早发现及时制止,防止其小案变大案,苗头变趋势,切实维护好证券交易秩序。

  问:2017年4月12日,中国平安及兴业银行两只股票在14:30左右短时间内出现快速下跌,市场对此较为关注。上交所当日已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请介绍一下随后监管处置情况。

  答:2017年4月12日,上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有投资者在“兴业银行”和“中国平安”两只股票上,在短时间内以远低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集中大量卖出,对相关股价短期走势产生了较大影响。

  经查,上述交易行为系由中信建投证券下属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多个专户产品卖出导致。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后,上交所立即暂停了有关账户的当日交易,并开展相应核查。

  4月13日,上交所约谈了中信建投基金相关负责人,问询了解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况。据其反映,相关异常交易行为指令是由专户产品的投资顾问公司下达。在指令执行过程中,投资顾问与中信建投基金未充分沟通,且在订单执行中未能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引发上述异常情况。

  该起异常交易行为,表面上是由在订单执行过程中系统风控设置存在不足所致,实际反映出中信建投基金在风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本所在约谈中已督促其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同时,为警示和防范类似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目前已启动了对所涉账户的限制交易程序,限制期限拟为一个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高度关注市场交易秩序。其中,既关注不合理的股价拉抬,也关注不正常的股价打压,以促进股票市场稳健运行。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法。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增加质押式回购开盘价和收盘价计算方法的相关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修改债券回购购回价的计算公式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若干条款修改的答记者问

  问:今天,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主要做了哪些调整?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完善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新规自2017年5月22日正式实施。本次新规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修改质押式回购计息规则,计息天数从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以消除名义计息天数规则下由于周末和节假日因素导致的回购利率大幅波动,同时将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改为365天;二是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计算方法,由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修改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以提高回购收盘价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量不断增加,交易所回购市场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为更好地服务市场参与者,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共同研究完善回购业务管理,新规优化了回购利率计息规则和收盘价计算方法。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稳定,方便投资者更好地参与交易所回购市场。下一步,上交所将进一步优化质押式回购投资者结构,完善回购产品体系,促进回购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第二部分:媒体问答
  无

第三部分: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
沪市市场运行情况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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